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不合法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情形
下列证据是不合法的:
1、作证主体不合法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如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3、表现形式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当事人举证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证据的关联性规则是怎样的
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联性,除非它构成被指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4、特定的诉讼行为。
5、特定的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情形
法律分析: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哪些
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造出一些虚假的证据材料,滥用职权收集证据材料,或者律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及执法机关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等都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制造出虚假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出示或者收集证据材料的;
3、律师或者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调查得到的证据;
4、执法机关对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证材料进行调查后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流程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国,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审理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诉讼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据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质证环节,刑事诉讼活动中,若嫌疑人认为相关的证据是非法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主观: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非法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