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吗(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网上代理记账: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吗虚报注册资本罪了解一下
现在国家为了鼓励中国企业发展,对中国公司放开了注册要求,其中企业注册实行认缴制就是其中一项便民政策。有人说,那我是不是可以把注册资本往低的填?
答案是,不可以!虽然国家的《公司法》条文里取消了原先企业规定的最低注册额度,但是在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还是对涉及某些经营范围的公司规定了最低缴纳额度,也就是说有些行业注册资金必须到达某个额度才能被允许注册。例如您开设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国家规定在投资公司开立的时候,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一千万人民币以上。
还有人说,认缴制不用实缴出资注册资本,那是不是任我填多高?有的老板说“我先填它一个亿!”,但是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而且认缴不是不用交,公司在注册成立的时候,填写的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要在公司存续时间段里认缴到位的。
最重要的是,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诈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今天曼德企服来给大家科普一个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虚报注册资本罪。
1、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我国《刑法》: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5%罚金。
我们知道,注册资本是公司建立的门槛,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但认缴制度下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就能随意填写,更不能为了彰显公司实力提供虚假材料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虚夸公司资本会带来债务风险与法律风险。初创公司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时,除了要考虑经营特点和行业需求,还要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量力而行。注册资本递增为妥,也可以做增资,公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本设定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做增资处理。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哪一年取消
2014年。
2014年起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了。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但实践中有些设立人却虚报注册资本。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证明文件的内容失实,或者使用了其他欺诈手段,而仍然用之去虚报注册资本、用于骗取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