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2013年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出售一批产品,成本为80万)
特邀律师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法律主观:
全资 子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份占子公司的100%。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 诉讼 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 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了担保,那么就要负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 与子公司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法律主观:
不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见, 全资子公司 在股东会表决时,仅有的一名母公司股东必须回避,那么就无法开股东会了,也就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了。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该事项由于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改变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所以不是企业合并。可以认为是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作为对母公司的分配,母公司在收回原先投资成本的同时,将分回的留存收益作为收到股利处理,确认为子公司清算注销当期的投资收益。
母公司帐面上对取得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照该子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但如果该子公司最初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且当初股权购买日该子公司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则母公司对于所收回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照以当初的股权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计量。
假设原取得子公司时,子公司账面净资产400(注册资本200、资本公积50 未分配利润150) 确认长投400 ,本次吸收合并时,子公司净资产为注册资本200,资本公积100,未分配利润200,因此确认投资收益50 调整资本公积50。
借:资产1000
贷:负债 500
长投400
资本公积50
投资收益 50
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
以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行为,往往会出现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而使子公司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甚至有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公司谋取不法利益。以下笔者就如何把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必要控制尺度,以及如何认定母公司的不法控制行为作粗浅探讨。一、正确理解母子公司的相互关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立企业母子公司集团管理体制的目的,母子公司的相互关系应当是:1、出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子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资产全部由母公司投入,属独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家独资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②。另一种是非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资产是由母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共同投入的,只是母公司的投资比例达到控股的地位。母公司依据持有的股权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依据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行使收益权。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如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债券,公司的年度预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根据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列入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应当切实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出资者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出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2、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母子公司都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各自行使独立的法人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运行。母公司在出资完成后,由出资者成为股东,同时丧失其财产权利,因此股权不属于所有权范畴③。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管理机构,母子公司之间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子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受母公司的限制,母公司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干涉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母子公司这种平等关系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法律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而成为子公司股东后,子公司不得再向母公司投资而成为母公司的股东。母子公司之间应当既要发挥集团的优势,也要坚持平等、竞争、效益的原则。3、核心公司与主要成员的关系。母公司作为集团的核心主要作用是依照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集团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目标。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兼并、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的研发,协调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建立统一的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以及有利于集团优势发展的其它功能。而作为集团的主要成员的子公司,应当无条件地服从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自觉地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母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建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目的就是要明确母子公司出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规范集团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及权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当遵守坚持产权管理的原则,以投资安全性、增盈性、增值性为目标,体现资产联结的管理方式;遵守坚持参与决策的原则,以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为主渠道,体现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遵守有效监管原则,以母公司各职能部门监控的重要形式,体现集团集体式管理方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及权限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管理。所谓股权管理是指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子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股东直接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行使,股东并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母公司选派董事、监事组成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按规定选派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通过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来负起维护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层、决策层的主要领导可由母公司委派或聘任,但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并由子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④。2、协调管理。主要是对各子公司间实行优势互补、资源互补、生产经营互补等协调管理行为。3、发展管理。主要是对各子公司企业发展、长远战略的制定、重大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投资方向等管理行为。4、财务统计管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对子公司财务活动和资产运行状况进行监管行为,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