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证全部是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但是有先后顺序。区别在于第一个是针对“用地”,第二个是针对“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划的是大的方向的要点,比如地皮的用途,厂房还是住宅,绿化多少等。拿到此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证,才可以让设计院画图纸(没有此证设计院不敢画图的)。图纸设计完之后,报送规划局审批,才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针对工程提出的更加具体的事项,比如层高,面积,主体结构等,这个证领到手之后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第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申请建筑许可证要求施工企业已确定,建设资金已落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办理,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满足如下前置条件:1、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设计方案批复;2、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批复及批复总平面图;3、取得土地证也即不动产权证。
其次,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需要明确地填写建筑面积、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用地性质、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等等;2、总平面图;3、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4、申报单位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7、人防工程审批文件;8、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权属文件及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及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0、安防审查意见;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筑规划许可证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控制有关拟建工程选址设计用途符合城乡用地规划建设要求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包括已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等必须的材料,办理时则应当将相应的材料交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即可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