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重婚罪怎么定义)



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重婚罪怎么定义)
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重婚罪怎么定义)
法律主观:
重婚罪 是 刑法 的 罪名 ,其认定的标准有: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 结婚 的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即当事人进行 婚姻登记 或者公众认为其存在夫妻关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 破坏他人婚姻 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主观: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重婚罪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上重婚罪认定如下: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