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有哪些
什么类型的债务是夫妻应该共同承担的?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由谁来承担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现实生活当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很多离婚类型的案件就是因为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没有办法协商离婚,只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共同签订的债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处理共同债务遵循哪些原则
处理共同债务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四)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一)已到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需要共同偿还的 债务 即 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 抚养 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 赡养 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作为妻子是不需要对丈夫婚前的 债务承担 责任的,但如果此时有 证据 证明虽然是婚前的欠债,但却用于了婚后家庭生活的话,则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担清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