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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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有法律风险如果合作来料加工存在不存在法律纠纷
合作来料加工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纠纷: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产品质量、交货期限、价格等。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能会引发纠纷。
2. 知识产权侵犯:如果来料加工的原材料或设计图样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则可能会被起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3. 产品安全问题:如果来料加工后的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如使用不当导致伤害),则可能会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在进行来料加工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并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加工承揽合同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 中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谨慎选择。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风险有哪些
法律主观: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是: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加工承揽材料不合格的风险;加工承揽作品不符合约定的风险;延期的风险;不支付价款的风险;损害赔偿的风险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贴牌加工合同应该注意那些商标风险?
隐藏在贴牌加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甲公司为国内某洗衣机知名品牌持有商,乙公司为某地专业生产洗衣机的小微型企业。乙公司争取到了为甲公司生产某特定款式家用洗衣机的合同,预计3个月的正常利润在50万元-70万元。在《合作协议》中,除了正常的商务条款外,双方还就所涉专利事项作了如下约定:“乙方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如果因相关产品受到第三方指控的,则所有纠纷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应当无条件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与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之后,甲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被第三方A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甲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形象,在法院主持下迅速与A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赔偿款80万元,随后通知了乙方,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损失约90万元。乙公司获得了该案的资料后,经分析发现相关产品实际并未落入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后经协商,乙公司实际支付60万元以了结此事。
律师说法
贴牌加工合同大多都带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和技术开发或合作合同等综合性质,且其内容往往相互交错,专业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往往会提供事先制作好的合同,此类内在结构相当稳定,其中必定带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详细约定。因此,非专业人员很难发现问题所在。另外,对于加工企业而言,在定牌加工经营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往往只注重于价格、交货时间与方式、产品质量等商务条款的博弈,在前述条款谈判经常受挫的情况下,更容易忽视或不敢审查委托方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为后续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埋下了隐患。
本案的情况亦如此。乙方首次与知名品牌商家合作,好不容易拿到订单,于是只在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了双方商定的价格等内容就签字盖章。遭受A公司的指控后,因合同约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相关指控没有据理力争而选择调解息诉也是利益最大化选择的自然结果。
其实,乙方如果在谈判时提出:如果产品遭受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受指控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且通力协作,积极处理。则乙方至少会知晓此事,从而就有机会参与纠纷处理,采取无效、不侵权抗辩等适当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作双方的利益,而不至于像本案一样几乎束手就擒。
事实上,在后续的合作中,由于专业律师的介入,乙方提出上述条款修改意见时,甲方没有任何异议便予以接受。定牌加工企业在注重价格等商务内容的同时,应当重视纠纷解决的程序性事项的沟通与谈判,争取自己参与纠纷处理的知情权、表决权、处理权等,以最大限度地获得主动权。
从经验看,大量的定牌加工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除了专利以外,还有品牌、版权、商业秘密等的侵权与合同纠纷,对此也应当加强审核与沟通。总之,虽然客观上定牌加工企业存在知名度低、研发能力弱、竞争激烈、市场利润薄等情况,导致其谈判时处于弱势,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却并不能因此而降低。当然,专业人士的介入也是保障定牌加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 的风险如下: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 要约 定明确仔细。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根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对加工承揽合同作出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工作内容、承揽合同责任承担、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
3.承揽方式;
4.材料的提供;
5.履行期限及其验收标准和方法;
6.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要注意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且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须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1、未对合同对方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2、未按内部顺序履行签订手续。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等,合同未标注签订之日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6、需办理备案、公证的合同未料理相关手续。7、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盖章。8、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9、合同文本不当。
二、合同内容上的法律风险1、主要条款不完备。2、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如合同或局部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逾越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3、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4、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6、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有利于公司利益。7、代理范围/权限不明。8、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不可抗力等条款。9、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如设备推销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技术后续改进的效果归属不明;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弥补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效果和风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清,等等。10、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间的义务有冲突。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1、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2、未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进行变卦。3、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4、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5、合同争议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7、怠于行使求偿权: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8、怠于行使代位权:当我公司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9、怠于行使解除权:对于依法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权保护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后,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10、怠于行使撤销权: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销权;当我公司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富,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11、怠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