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是不是白单(海关行政处罚是不是白单了)
海关行政处罚是不是白单?
一、海关 行政处罚 是不是白单 行政处罚并不是白单 白单就是报关员核对好了以后,没有错误了,需要打出一张给海关官员或者商检局官员或者给客户看的一张临时的报关单,因为他和正式的报关单几乎没什么区别,内容都是一致的,也算是一种校对稿吧,所以通常叫白单。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先有告知单后有决定书 ,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况紧急 ,事后也需补的。 二、公务员被 行政拘留 后果 公务员的行政拘留完全取决于该人所在单位。一般来说,这可能是一个 警告 ,个记过,一个驱逐。 当普通中国公务员出现行政拘留时,与行政拘留的原因有关,并且与该人的工作关系密切。如果公共机构认为影响重大,不适合再次担任公务员职务,该单位可以宣布驱逐。如果该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您可以给它一个改正它的机会。你会记得警告或记过。 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公务员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等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可以为那些需要独立管理的人员设立更多类别的职位,而不管其职位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而常见的行政处罚类型。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 对违反行政 法规 ,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重的行政处罚类型。它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公安管理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警告和罚款不足以纪律处分。因此,法律对其制定和实施条件和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时限一般在十天以内,较重的一次不超过十五天;行政拘留决定公告后,被申请人及其亲属在申请复议和行政 诉讼 时可以找到 担保人 。如果按照规定缴纳 保证金 ,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暂停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 和司法拘留。 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 证人 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节选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拓展资料 《 行政处罚法 》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至第7款规定: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现在经常会有一些代购,经常到外国,海外帮助国内的人们购买便宜的商品,所以经常会有解除到海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可能就会被处海关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处罚,很多人也会将这个罚单和海关的白单混淆视听。
海关行政处罚会通知单位吗
不会。海关行政处罚不会通知单位,只是通知当事人,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需要当事人亲自签字认可,情节严重者,会被行政拘留。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走私货物,没收非法财物,进行行政拘留等。
请问一下海关行政处罚是不是白单
海关行政处罚不是白单,白单就是报关员核对好以后,需要打出一张给海关官员或者商检局官员或者给客户看的一张临时的报关单。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先有告知单后有决定书,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况紧急事后也需要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是什么
法律主观:
:①公正、公开原则;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救济原则。[1]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 行政处罚 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 诉讼 和行政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海关行政处罚由谁负责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海关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当中,主要是针对一些走私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和违反国家海关规定的一些其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比如说通过某些违法行为逃避进出口税费的,海关会根据具体的非法所得对当事人罚款、警告或是没收违法之物等。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法律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