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bai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确认收入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在一个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规定的是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规定的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规定涉及的一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预收款项,当期未全部确认收入,但其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应在当期全额缴纳,那么,这些支出是按收入确认年度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在按规定缴纳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例如,某公司出租房产,合同约定的是5年租赁期,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租赁方一次性将50万元房屋租金付给出租方,出租方按收到的款项开具租赁发票,并按50万元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万元。但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当年确认的收入是10万元,而不是50万元。那么,是按万元,还是按当年确认的10万元收入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又如,某建筑企业承接某建筑工程,某年(假定为2010年)按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应收到工程款100万元,但当期按工程进度完工50万元,该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缴纳100万元工程款应缴纳的营业税3万元。那么,企业是按3万元还是按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不考虑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述预收账款按规定所应缴纳的税费并不是全额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而这部分当期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所应缴纳的税费才与当期的收入直接对应相关,才可以按税法要求扣除,否则只能在以后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分期扣除。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依照税法规定,当期能够扣除的只能是10万元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和完工进度50万元对应的营业税万元,其余预收账款所发生的税费在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分期扣除。
以第一个例子为例,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50
贷:预收账款50
申报缴纳营业税金时(只考虑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借:应交税费——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年底确认收入、费用时(只考虑营业税)
借:预收账款10
贷: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房屋租赁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则是“主营业务收入”)1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主要说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1)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基本和会计一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发生遵循权责发生制,无论是否收付款项,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和收付款项的时间一般不同步。那么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实际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该项应税收入的时间。
一、销售商品类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则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则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如果销售商品需要进行安装和检验,则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则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提供劳务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如果是安装费,则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工作为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则安装费应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如果是宣传媒介的收费,则应在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对于广告制作费,则按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对于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按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如果是服务费,应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包括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5、如果是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则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若是涉及多项活动,则应将预收的款项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如果是会员费,在只允许取得会籍的前提下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则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间内不再付费即可取得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则对于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如果是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则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如果是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则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对于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其他收入类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如果是利息收入,则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是租金收入,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确认收入的实现。
3、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如果是捐赠收入,则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如果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则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6、如果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则在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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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财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前收取的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_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_
4、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_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_
5、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所得计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_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税率征税,契税是国家收取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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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