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累犯的区别是(犯罪前科和累犯的区别)
累犯与前科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前科的范围比累犯大。只要犯过罪,就算有犯罪前科,无论犯罪时是否成年,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处刑罚何种刑罚。二、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后果很严重,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和前科有啥区别
累犯和前科的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前科的范围比累犯大;
2、量刑标准不同。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3、处罚条件不同。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连续犯罪名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
综上所述,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前科的范围比累犯大。只要犯过罪,就算有犯罪前科,无论犯罪时是否成年,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处刑罚何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前科和累犯的量刑区别
法律分析: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的,如果没有触犯其他从重处罚的规定,一般不会被从重处罚。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特征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初犯累犯惯犯在犯罪特点上的区别
累犯和惯犯与初犯相比较,在人身危险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劳动改造后的反复性等许多方面,都有一些特点。累犯和惯犯实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盗窃。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诈骗罪。第四位是强奸罪。
初犯的犯罪特点主要有:
(1)犯罪行为的预谋性。
(2)犯罪行为的幼稚性,容易留下破绽。
(3)作案手段简单。作案工具比较原始。
(4)共同犯罪较多。
累犯和惯犯的行为特征则主要为:
(1)犯罪行为的习惯性。
(2)犯罪行为计划的周密性。
(3)犯罪行为的类似性。包含有模式化和习惯化的特点。
(4)犯罪行为的狡诈性,反侦查的行为明显。
(5)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6)犯罪行为的坚决性。
累犯和惯犯的年龄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这种情况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难以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而经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习惯,一旦被判刑,也难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比较稳定。他们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在作案前往往绞尽脑汁,设想一套既不被发现,又能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办法。在作案时,累犯和惯犯比初犯冷静镇定。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已趋定型,对监内生活由初犯时的畏惧转为习以为常,他们比较容易适应劳改生活,但对劳动和严格的纪律则反感甚至厌恶。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处理累犯、再犯、惯犯方面有两个趋势:一是由单纯的加重刑罚处罚,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处分;二是由注意社会隔离,转为进而兼顾犯罪人的改过从善。
可见,仅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难收到对累犯的处罚效果的。因此,现代西方犯罪学者主张实行以下刑事政策:
对累犯、惯犯采取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
在从重处罚的原则下,对累犯、惯犯应该适用特别的保安处分的措施。所谓保安处分,是指法律对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别危险性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等特殊预防方法的总和。对累犯、惯犯适用的常见的保安处分有保安监督、保护观察等等。
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应该以他们的也有改善的可能为基础。对这些犯罪人应该实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复归社会。
对累犯、惯犯的宣告,处罚措施的选择,以及处罚措施的变更,希望由专门的法院机构,或由法院在听取专家的意见以后再采取。
在监禁中,青少年应当与成年相隔离,累犯、惯犯应当与初犯、偶犯相隔离,防止相互传染,有利于实施专门的教育。
在监禁中,对累犯、惯犯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改造状态;出狱前,应先行解释,并辅之以就业就学前的监督和辅导。
我们应该坚持以判处必要的徒刑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累犯、再犯、惯犯,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决累犯、再犯、惯犯问题的最好办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导思想,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创造出更好的解决重新犯罪问题的办法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前科和累犯的区别
一、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前科的范围比累犯大。只要犯过罪,就算有犯罪前科,无论犯罪时是否成年,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处刑罚何种刑罚。二、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有法定要件:1,前后罪犯罪时都已成年2,前罪已判有期以上刑罚,后罪当判有期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4,特殊情况,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3类犯罪之一的,均构成累犯。累犯后果很严重,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区分累犯和再犯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再犯,包括一般再犯和特殊再犯。但97新刑法中没有一般再犯的规定,而只有特殊再犯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再犯,实际上就是特殊再犯。所谓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97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笔者注)规定之罪(即毒品犯罪——笔者注),从重处罚”。这就是关于再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