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强迫签署协议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人非法拘禁怎么办
法律主观:
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应该想办法报警。如果暂时不能报警的,可以和对方进行周旋,用钱财等理由保护生命安全。 在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处理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 如果情节严重,拘禁时间达24小时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构成刑事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训戒。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