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减少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减少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减少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一、可以要求增加 抚养费 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 后,对于孩子 抚养 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我国《 婚姻法 》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换句话说,在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以上的的三种情况,就是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况。 二、抚养费的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 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孩子患病或者读书上面的需要,而要求对方适当增加支付的抚养费数额,那此时必须要给出合理的理由,不能自己觉得应该多给一些就要求对方多给。如果并不是因为孩子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而需要增加抚养费的话,往往 诉讼 请求会被法院驳回。
导读: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本文涉及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即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和减免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减免抚养费的条件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抚养费变更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当事人出现增加或减免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后,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作出新判决。此新判决的效力与原判决的法律效力没有冲突,因为新判决是依据新情况、新理由作出的,相当于对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