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被选举权怎么实现(被选举权怎么行使)



妇女被选举权怎么实现(被选举权怎么行使)
妇女被选举权怎么实现(被选举权怎么行使)
【答案】:B,C,D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实现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被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
二、综上分析,嫁入某村后的妇女是否享有选举权,应视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以户籍为准。若其户籍已迁入本村,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若户籍没有迁入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一般情况下享有选举权。应当注意的是,若在其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已经参加选举了,就不得再行参加选举。
法律主观: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首先,来普及一下什么是选举权。选举权是指有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举成人大代表的权利。
女性当然要有选举权。
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了,距离全国解放已经好几十年了。男女平等应该没有人再有怀疑了。
男女生来平等,男性有选举权,女性当然也应该有。难道说男性可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大代表,女性就不可以?还是男性可以被选举成人大代表,女性不可以?
新时代的女性一点也不比男性差,有没有能力,有没有道德和性别没有关系。
况且,女性在一些情况下的表现不比男性差。现在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也完全和男性不相上下。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使她们完全可以公正地选举出合适的人大代表。而且她们的文化素质也使她们完全可以担当人大代表的重任。
所以,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没有男性女性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