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死为什么是数罪并罚
抢劫罪和绑架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法律主观:
绑架罪与抢劫罪之间是可以构成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绑架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的,并罚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这三个罪名哪个可以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呢?
首先,如果一个人实施了上述犯罪,且每个犯罪行为是独立的,那么事后再进行一个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那最后一定是数罪并罚。
其次,如果是在一个抢劫罪的犯罪过程中,因对被害人施暴导致其死亡,那么根据最初的主观抢劫意图,会按抢劫罪定罪,而致人死亡则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杀人罪来算。
最后,盗窃罪和抢夺罪本质上都是只侵财产不侵人身,一旦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人身侵害(包含肉体和精神层面),都会导致案件性质从盗窃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所以致人死亡的话还是会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算。
抢劫杀人是否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抢劫杀人,如果是抢劫后杀人涉嫌抢劫犯罪,杀人的抢劫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是抢劫和杀人,则是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看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法律主观:
抢劫罪和诈骗罪可以数罪并罚,因为两个是不同的罪。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 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 数罪并罚原则 ,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相关延伸】 问:抢劫罪怎么处罚? 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还是加重情节
抢夺致人重伤,如果抢夺的过程中为了夺取财务而过失的致人重伤的,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只是这个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释规定出来的。
一、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或利用伤害手段将被害人致死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还是一罪
一、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劫后的非法拘禁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抢劫犯罪行为中存在以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况,但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一旦行为人劫取到财物,抢劫犯罪行为即既遂,而抢劫的手段行为也宣告终结,不存在抢劫手段行为及强制状态在抢劫既遂后的延续,即抢劫罪不属于继续犯。但抢劫行为终止后,劫取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控制或支配下,可视为不法状态的延续。
虽然作为抢劫手段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但不应视为同一法益。因为抢劫犯罪既遂后,手段行为已终止,该行为不包含既遂后单纯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将两种行为作为同一法益来评价。当然,针对同一对象连续实施多次抢劫,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一直持续没有中断,在最后一次抢劫既遂之前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可以视为侵犯同一法益,并作为抢劫罪连续犯的手段行为来看待,不单独予以定罪处罚。
抢劫犯罪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应当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判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看二者是否形成科刑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惯犯、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特征来看,其与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此种情形仅须考量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牵连犯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通过分析行为特征不难发现,抢劫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目的行为,也非结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其与抢劫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仅限于同一罪质的犯罪之间的吸收。本案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罪质犯罪,故不适用吸收犯。所以,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能形成科刑上的一罪。
在排除科刑上一罪的情况下,抢劫行为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但还有两点需要考量:
首先,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必要认定成立其他犯罪。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结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限于抢劫财物后,对财物本身的处置方面,不涉及抢劫行为手段的延续问题。因此,抢劫罪既遂后,抢劫行为手段的延续,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其次,抢劫既遂后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根据抢劫罪犯罪构成的特征,抢劫犯罪中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随着抢劫罪的既遂而终止。在抢劫既遂后,针对同一对象即存在犯罪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或者说至少不再实施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如果在抢劫既遂后,针对同一对象又实施了侵犯其法益的违法行为,即违反了期待可能性,则行为人应当为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抢劫既遂后继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能包含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应当单独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严重吗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以,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个人是无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非法拘禁罪时间界限是多久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对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如何认定?是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吗?
抢劫中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主观方面都会认定为抢劫,包括过失和故意。
法律分析
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抢劫障碍,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只定一罪,即抢劫罪。但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在抢劫后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为抢劫实行行为已经结束,犯罪嫌疑人害怕犯罪行为暴露而灭口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定罪上就是抢劫罪和故意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或者抢劫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并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