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是什么
女方丧偶后再婚她的子女有权益等百年后把她妈跟亲爹合葬吗?
是的,女方丧偶后再婚她的子女有权益等百年后把她妈跟亲爹合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子女有权要求遗体故地安葬、兼葬或者迁葬”。因此,如果女方丧偶后再婚,那么她的子女就有权利在一百年后将她妈跟亲爹一起安葬、兼葬或者迁葬。
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
一、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
1、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分别是: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那么对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有抚养的义务;
(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就有扶养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女方丧偶再婚小孩归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女方丧偶再婚小孩抚养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孩子的父亲不幸去世,应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改嫁的,继父尽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2、如果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
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一般丧偶后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女方丧偶的有关法律
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父亲死亡后,你母亲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父亲死亡后,你母亲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从法理上讲,丧偶是一种法律事实,离婚则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丧偶一般是自然发生,故意杀掉配偶另当别论!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需要当事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发生,没有不作为离婚的情况。从法律后果上讲,丧偶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按法定继承,女方应该没有继承权。如果女方继续赡养男方的父母,无论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男方的父母死亡,女方和男方..
女方丧偶孩子的抚养费有谁保管和支配
一、妻子丧偶后抚养费婆婆给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妻子丧偶后如果没有负担能力的,婆婆应当承担未成年的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或支付其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改进,明确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就使得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上变得操作性更强,对被扶养人的保护也更为全面。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期限是多久?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如果是一次性给付的,则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或者是原则上计算到七十周岁。被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超过七十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
妻子作为孩子的法定抚养人,本应该主动负起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妻子没有能力抚养,就可以由有仍有精力抚养孩子的婆婆来承担抚养义务。所以妻子丧偶之后婆婆可以给妻子抚养费用来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