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优先权(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制度)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1、船舶优先权,指的是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其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为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信号灯或声音信号的优先权、右舷通航的优先权、大船优先权、进入港口或离开港口的优先权。
1.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
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若船只需要拖船或救援船的协助,则这些船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
2.信号灯或声音信号的优先权
若船只在海上遇到其他船只,应该通过发出信号灯或声音信号来示意自己的航向和意图。其他船只应该遵循这些信号,以确保安全通航。
3.右舷通航的优先权
在海上,通常情况下,船只应该靠右航行。若两艘船只相遇,右舷通航的船只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
4.大船优先权
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大型船只具有优先权。若小型船只和大型船只相遇,小型船只应该避让大型船只。
5.进入港口或离开港口的优先权
若船只需要进入或离开港口,它们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以确保安全进出口。
设置船舶优先权的意义:
设置船舶优先权的意义在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顺畅。海上交通是国际贸易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海上交通中存在着风险和危险。设置船舶优先权可以帮助船只和船员更好地避免风险和危险,确保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具体而言,设置船舶优先权可以:
1.保障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海上交通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危险,如恶劣天气、海盗袭击、船只碰撞等。设置船舶优先权可以降低这些风险和危险,保障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2.提高交通效率
设置船舶优先权可以避免船只之间的碰撞和相互干扰,提高海上交通的效率。船舶优先权可以帮助船只和船员更好地规划航线,避免不必要的等待和拥堵。
3.促进国际贸易
海上交通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船舶优先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可以降低海上交通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和安全性,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设置船舶优先权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顺畅、提高交通效率和促进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3、最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船舶优先权在其他优先权之前最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哪些权利属于船舶优先权
法律分析:《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解释,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属于船舶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优先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种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他们是(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 社会保险费 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谁、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而行、秘而不宣的特点。随船而行是说其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不论船舶是否转让,都可以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秘而不宣是说其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占有便可附着在当事船舶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买船人很难知道所要购进的船舶是否负有船舶优先权。为了保护买船人不受船舶优先权债务的困扰,法律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就是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会根据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船舶不再负有船舶优先权。 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时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2)优先权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后,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3)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4)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1、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专项特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需要怎么进行
1、船舶被扣押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是权利人中请扣押船舶,无需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优先权不能行使时,优先权并不消灭。
2、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3、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5、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6、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7、基金受偿程序中主张优先权并无实际意义,故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如何行使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优先权人的登记是主张优先权而非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登记的结果是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之后仍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法律分析:
1、在船上工作的船长和船员的界定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员证不仅要有船东(或者光船租船人等)雇佣其上船工作的调令,还要有船长在其海员证上签发的上船工作的起始时间(注:离船时船长亦要签发离船时间)。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工作,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这里的“人身”不限于旅客,因此船长、海员、旅客、送行人、上船执行公务之海关人员、保安警察、上船执行业务之验船师、公证行人员、引水人等均包括在内。
在人身伤亡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因船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纠纷被排在第五位,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中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人员伤亡排列第二位,而财产损失则排列在第五位。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属于国家收取的共益费用,而非船舶经营所要支付的费用。例如船舶在港口内的装卸费,就是一种船舶经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港口规费一般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在我国宪法决心向依法治国迈进已经接近30年的今天,我国针对船舶和货物的港口规费还是非常混乱。例如,货物港务费,在1990年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共同颁布的《港务费收支办法》规定,货物港务费由港口局收取,主要用于港口锚地和航道的维护和保养。但是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三十一条却规定,港务管理部门在收取货物港务费以后,要向港口经营人返回50%。一个企业法人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利,会导致人们分不清这笔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因此就无法确定这笔费用是否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
4、国家为了鼓励救助行为,以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将救助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无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并没有说明应该区别对待这两种救助,所以船舶优先权可以包括这两种救助。但笔者认为,合同救助不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是基于自愿的基础,所以因救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应当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另外,在船舶优先权的五种债权中,除第一项工资请求属于船员与船东基于劳动合同而发生,其他四项都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才符合本条的立法逻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衍生问题: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赔偿过程中的排名。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和分配船舶价格,以及为请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先从船舶价格中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之前。
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