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调查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的调查立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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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吗
法律主观:
职务侵占 不是由监察委 立案 调查。 职务侵占罪 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管辖 的,但如果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发生职务侵占行为的,由检察机关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经侦如何调查职务侵占
一个经济案件进入公安系统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在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如果立案了,就要要求开展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第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最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职务侵占罪如何立案
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应当立案,可以将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出示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找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让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必须在哪里立案
法律主观:
职务侵占罪 要到公安机关 立案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机关,涉及到的是 管辖权 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负责 管辖 的,所以被害人可以到 职务侵占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而犯罪地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类,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该提交相应的 证据 ,例如 犯罪嫌疑人 的信息、职务侵占的数额、被侵占金额的时间、用途等,如果证据不充分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全面收集相关的证据。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管辖机关
法律主观:
关于 职务侵占罪 的 管辖 地问题,可以具体分为 立案 管辖与审判管辖。也可以说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辖。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 犯罪嫌疑人 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一、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在哪里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我国《 刑法 》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三、职务侵占罪和 侵占罪 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 案件在发生后,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方,包括嫌疑人住所地、单位所在地等等,那么此时具体该由哪个地区管辖呢,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为犯罪行为地,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的所在地。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职务侵占罪立案程序?
(一)接受备案材料。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二)审查备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发现或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检查和调查。(三)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备案程序的最终结果。《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