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对不起诉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相对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相对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法律客观:
一、什么是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以上就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是什么?的解答,那么它有什么条件呢?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 法规 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 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不需判处处罚的情形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虽然不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以上就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是什么?有什么形成条件的解答。 而且我们也知道了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具体意味着什么,对我们有什么作用,以及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是什么?,让我们知晓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要具备的条件,并且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什么叫相对不起诉
法律分析: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七十五条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为: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3、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只要能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犯罪行为都是属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3)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向法院起诉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
2、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3、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
4、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
5、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
一、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1、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相对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
(3)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起诉;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可以不起诉;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可以不起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以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