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提出异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的,可以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一般就是向交警支队申请。
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以下几种不能申请: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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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满意怎么办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没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现在既然已明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什么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途径有:
1、 陈述和申辩。
如果是当场受到处罚的,可以当场直接向处罚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非当场处罚的会在一个拟处罚告知书上告知你可在7日内到大队陈述和申辩。
2、 复核申请。
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一般是市局,有专门受理复议的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的结果有维持原决定(驳回你的申请)、撤销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责令原机关(一般是交管局)重新做出决定三种。
3、复核结果是“撤销原决定并责令原机关重新做出决定”,但原机关(一般是交管局某大队的具体一两个人)逾期不做决定的,可向原机关的监督或监察部门交申请要求快点做决定。
4、或不做第3步直接就向上级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怎样提出复议
写一份复核申请书,注明异议的理由和证据,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就行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