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由于孩子抚养费所产生的纠纷怎样解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样解决
法律分析: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女方,但男方一直不肯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因为在中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因此,需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讨论。
第一,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采用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抚养费支付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因为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离婚之后,如果想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并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此时需要去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在判决书生效之后方可强制执行。
第二,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一般处理三个问题,分别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对于子女抚养这一部分法院会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问题。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如果对方不按照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此时作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可以持生效判决以及法院所开具的生效证明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2024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费由一方承担的,负担不起了怎么办呢?
离婚,有些是协议离婚,有些可能是诉讼离婚。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只要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都会在离婚时将孩子抚养权、孩子抚养费一并解决。这时,有一些人就会决定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也有一些是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不管是约定的自己承担,还是法院按照标准判决的数额,以后都有可能因为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那么该怎么处理呢?先看两个简单的事例吧。
案例一
甲女和乙男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个女孩,甲女舍不得孩子,并且工作稳定,于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继续由甲女抚养,乙男不需承担孩子抚养费。之后,甲女也未再婚,一直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后甲女供职的公司倒闭,一夜回到解放前。甲女突然负担不起女儿的各种费用了。
考虑到乙男也是孩子的父亲,便想让其付些抚养费,好让女儿的生活不至于跟以前差别太大。但乙男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为由,不愿再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
丙女和丁男婚后两个孩子,男孩15岁,女孩4岁。但两个人从结婚开始就经常生气,以至于后来各过各的,丁男便有了外遇,一发而不可收拾。丁男便多次与丙女协商坚持要离婚,丙女想离了婚两个孩子无论跟着谁都受委屈,况且自己也实在不愿离了婚成全丁男和那个女人。无奈之下,丁男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丙女呢?经过这么久,也看淡了婚姻,离婚就离婚吧,但自己要坚持抚养两个孩子。最终法院通过做思想工作,丁男同意两个孩子都由丙女抚养,自己按规定承担孩子抚养费,最终判决准许离婚,丁男按规定承担抚养费。
但众所周知,做父母的都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学校要上好的、培训班要参加的等等,时间一长,丙女仅靠自己的收入和丁男给的抚养费(都是农村户籍,标准比较少),实在是很难负担两个孩子的开支。尤其是男孩刚考完大学,虽说不一定考上多好的学校,但成绩也还能上个普通的二本。只是这大学学费加上日常生活费,让丙女实在是犯了难。只好要求丁男增加抚养费,替自己承担一半儿子的大学花费。丁男却拿着判决书说,两个孩子是你要养的,抚养费我也按判决上出,多一分都没有。
上面这两个例子中的甲女和丙女该怎么办呢?难道就没有办法了?离婚协议书有效吗?依然有效,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丙女手中的判决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重点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时”包含下列情形: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诗经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甲女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经无法保障女儿的需要,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依法当然可以要求乙男支付抚养费。同样,丙女也可以依据这个规定,起诉要求丁男增加抚养费。只是这里需要注意,不管是甲女还是丙女,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用的,所以起诉的话,要以孩子的名义,而甲女和丙女,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孩子出庭参加诉讼。
所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好,离婚判决书判决的也罢,虽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排除以后变化的可能。一旦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变化,那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也就是说,虽然有了之前的约定或判决,但也不能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