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谁)
现役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军人离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主观:
1、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则是《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注意事项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双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怎么做
法律主观:
一方是现役军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如果一方要和现役军人离婚,必须须得军人同意,然后才能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如果军人不同意,是不能离婚的,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军人结婚后,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赌博、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诉讼分割。但是,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是平分,即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夫妻一方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事宜时,可以使用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军人的配偶提出与军人离婚,军人不同意,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必须要提交能证明以上“重大过错”的证据,这样,法院才会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判决离婚,因此此处的证据收集很重要。
军人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1、军人离婚程序之与军人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就和普通的离婚一样,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2、军人离婚程序之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时,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那些行为: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3、军人离婚程序之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军人离婚程序之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都包括哪些方面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离婚的限制有哪些
1、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的限制是,离婚是自由的,但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2、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3、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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