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翻供对自首案件有影响吗?
一、翻供对 自首 案件有影响吗 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 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翻供而改变,因此,翻供,并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也不能改变自首的事实。 如果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那么,原来当事人的认罪实际上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 刑事诉讼 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 证据 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三、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 代理 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翻供与自首其实并没有什么冲突,毕竟有些时候存在自首的情节,但在司法人员录取口供的时候,可能会被刑讯逼供的,自然在开庭的过程中,就会出现翻供的情况。但要是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那么,原来当事人的认罪实际上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一、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庭上拒不认罪的如何处置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既有自首又有立功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如何处理
1、如果被告人到法院翻供了,首先,不再对其认定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2、其次,若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由简易程序更换为普通程序。
3、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