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如何理解解释的二十四条)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了解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由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如何约定逾期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 证人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 立案 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侦查 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金融交易中的一种现象,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是通过协商达成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上对民间借贷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
103010第十二章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借款合同共有14条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借款合同所包含的主要条款,如内容、违约责任等。但是《民法典》并没有单独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也不能用来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其他借贷纠纷。
最高法院2015年6月23日发布的《民法典》(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真正界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形式,界定了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范围。因此,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足额偿还本金,并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贷款利息。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复杂,限制较少。一些金融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和答复的形式否定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合同效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有所放松,法律法规逐渐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民间借贷主体的范畴,使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自然人或自然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日益突出。
其次,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性质是一种资金循环,即借贷双方以双方同意借贷为条件达成的交易,其主要标的物是金钱。
第三,民间借贷的内容仅指法律规定的货币流通交易中,部分个人之间发生的权责关系。具体来说,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本金交付、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其他约定,都属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的内容。
第四,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他们签订的合同是非本质合同,是实践合同。103010第668条第1款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内容,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甚至不需要签订合同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因为信任的前提,有些人不需要签书面形式,可能只是口头上随意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另外,民间借贷一般是一部分人的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根据《民间借贷规定》中规定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向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日期。该条款规定,货币的实际交付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交付方式的时间节点,便于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会计中的“借”和“贷”,怎么才能更好的理解和区分?
大学时认识了一个女同学,她是学会计的。她刚开始接触会计的时候,对会计中的借和贷一直区分不清楚。后来我去他们的班上蹭课,假装是一个会计专业的学生,特地去请教了会计专业的老师怎么区分借和贷?
大学老师告诉我:其实借和贷,只是一个符号,相当于加减。如果连这个都搞不清楚的话,以后怎么出去帮公司做帐呢?怎么当一个合格的会计呢?听到这句话后我当时脸就红了。没曾想原来会计专业的借跟贷是最基础的。我去了图书馆,找了一本《会计学原理》钻研了一下。我搞了几天几夜都想不清楚这个借跟贷的关系。这时我看到一句话:又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这句金句启发了我,我又抱着《会计学原理》看了几页,终于摸到解释借和贷概念的篇章。
借字表示的是债权,应该收到的款项;贷字表示的是债务,应该付出的款项。在一个账户的左边写上“借方”,右边则写上“贷方”。如果规定借方是增加额,那么贷方一定是减少额。随着会计几百年来的发展,复式记账法已经传入了中国,被很多学子学习,却没有搞懂。其实,只要搞懂几种负责的记账模式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记账是记在一个账户上,关于这个账户的性质又有几个类别:
资产类账户
资产类账户指的是你的现金、办公用品等,这些都是你的资产。这个账户的结果是: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比如说,你从银行提出了500现金,借方就写下500;然后用了300去买了一套桌椅,相当于支出了300,,在贷方写下300。余额就剩下500-300=200。
资产类账户很容易记,你的柜子里有多少现金,放进去了多少就记多少,消费了多少就记多少。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负债,就是一个负债者,欠了一大屁股债的那种。所有权益类账户,意思是这个账户是你自己的,像是你自己开公司当老板。关于这类账户的借和贷,跟资产类账户相反,在贷方写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借方写减少。
如果还不了解,可以把他看成是个人账户,是一个欠钱的账户。你从银行贷款了20000,那你手头上的现金就多了20000,在贷方写下。过了一段时间,你要偿还这笔债务,则就在借方记下。这类账户的贷,就是有钱了;借,借出去了,钱没了。
损益类账户
损,损失,产生费用,就是费用类账户;益,收益,有了收入,就是收入类账户。所以损益类账户一般分为这两种。不过,收入类账户跟负债类账户的记账方式差不多,每一个月、每一个季度的收入都是有变化的,如果比上个月多,那就在贷方写增加的收入,相反在借方写收入的减少,它没有期末余额,就是不用结余。
而费用类账户则跟资产类账户差不多,在借方登记费用的增加,在贷方登记费用的减少,与收入类账户相反。还有一种是成本类账户的记账方式跟资产类账户一样。
记账规则是什么?
理论家们把账户分成了多种类型,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或者工作中上司领导要求你,用借贷记账法去记账,那就要严格按照以下三种步骤来执行:
①先分析这些账单、数据是属于哪个账户的,同时要区分好这些账户的性质,不要记错,一旦记错复查起来可能要花费你几天几夜的时间。
②接下来确定这些账户的变化,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一成不变那你就省了功夫,有时间去喝茶了。
③最后,根据增加额和减少额确定借贷,一定要记住上面四种类型账户的记账方式,千万不要记错!
这就是复式记账法的规则,一定要区分好记账的类型,再下笔去写,这就像上学考试时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一样,如果不按照步骤去执行,没准会丢分,还会丢工作哦。
下面用《会计学原理》中的题目来操作一番
①从银行提取现金600元,补充库存;
②用银行存款20000元购买材料,验收入库;
③受到外商投入不需安装的生产机器设备一台,价值10000;
④用银行存款1000元支付广告费;
收到了这些账单后,就开始依据步骤来执行:
①借:库存现金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②借:原材料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③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
④借:销售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用这样的方式分类后,逐一确定这些账单的性质,①要记在资产类账户;②是够买原材料,从银行拿钱出来,记账方式资产类账户;③是收入了固定资产,相当于有了收入,记账方式跟资产类账户相似;④是销售费用,记账方式是费用类账户。
确定好了之后,就可以在每一个账户写下。最后再做一个表格汇总给上司看就行了。
学会会计有什么用?用会计学思维看事物会更透彻
自从我研究透了借贷记账法后,我对会计就产生了浓厚兴趣,并且渐渐学会用会计学思维去分析一件事情的背后矛盾。
其中运用除法运算是最关键的,比如你开了一家奶茶店,从规模和营业额来看,你都比不上那些连锁店。这时你去了解另外一家公司的实力,可以从会计思维入手,假设这家公司的营业额每一年都在呈指数式增加,第一年是1亿元,第二年是5亿元,第三年是10亿;而他们同年的净利润则是1000万,1500万,2000万。
这样看好像看不出门道,这时你用除法去计算,会发现第一年的营业净利率是10%;第二年则是3%;第三年更低了,是2%。
这样一计算,是不是发现所谓的龙头老大也不过如此?接下来就可以用自己的优势去找到自家公司的发展方向。
另外一个更关键的会计学思维是看中大数字。这点可以从各位的消费习惯来解释,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有优惠,但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这时你为了省下这几块钱,发动了亲朋好友的力量。但是你用30万去买一辆车,这时加上各种保险、各种套餐等,需要花费33万,你还会不会想办法去降价?你可能会想,30万跟33万也没有什么区别吧,当机立断就付款了。可是,如果你是一个看中大数字的人,那么30万和33万之间就差了3万,3万块要买多少件衣服才可以节省下来?
按理说,越大的金额越能达到节省的效果,但是很多人对于省大钱却掉以轻心了。关于会计学思维还有很多很多,比如先进钱后花钱,绝不超前消费,也不要忽视现金流的潜在危险等等。
怎样看待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还息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后者的出借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又具体可以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两大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一般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包括:一般情况下,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见属实,即视为有效,贷款产生的抵押也将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民间相关的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属于直接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渠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
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有下列纠纷:
1、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事项约定不清楚的纠纷;
2、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纠纷;
3、以及利息约定过高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纠纷等。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第三方组织调解解决;
3、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
法律分析: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什么叫民间借贷?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
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
法律分析:一,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二,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三,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4倍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贷款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民间借贷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例如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要是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