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儿童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的,其具体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微伤等标准。详情请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脸部受伤算几级伤残鉴定
面部十级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脸部的受伤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来判定的。对于面部受到的伤害,不仅很难恢复,还会影响受害人的生活,那么受害人如果心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就需要及时去咨询专业的心理治疗师,进行专业的开导。
一、面部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毁容等级来鉴定的,内容如下:
一级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二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三、三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面部伤残鉴定分为1至10级,1级为最重,10级为最轻。当脸部遭受到伤害时,通常会按照面部的愈合或受伤程度,来进行等级的标准判定。如果是1级的伤残,是要按全额来进行赔偿的,2级伤残是90%,3级伤残是80%。如果达到伤残的等级,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主要方面包括: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等。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等。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等。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5.1.3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轻伤鉴定标准2023
2023面部轻伤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轻伤的赔偿责任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8、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综上所述,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 轻微伤
(一)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二)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三)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2 重伤二级
(一)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二)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 以上。
(三)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四)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五)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六)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七)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八)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九)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十)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十一)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十二)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十三)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脸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脸部伤疤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二级。脸部伤疤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 面部、耳廓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人面部损伤留下伤痕十五公分以上能评为几级伤残
朋友你好:
你说的这个情况不能简单的判断,如果需要权威的鉴定,建议你去司法鉴定机关去鉴定。但是根据1到10级伤残标准的有关内容,你所属的伤痕十五公分以上,按照术语理解,应该说瘢痕(疤痕)面积占面部的多少来确定,其中:
1、七级标准为: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2、六级标准为:面部瘢痕或植皮≥1/3以上。
你说的十五公分,我觉得应该在上面这2个标准,具体的还建议你照专门机关鉴定。
如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比如关于赔偿的。如果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