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前的抢救费用如何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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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

交通事故救护车费用谁出

看具体情况决定,单方事故肯定由车辆驾驶人承担。多方交通事故,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是有受伤,就应该要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里面进行治疗,在治疗的时候要缴纳一部分的医药费等等。

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二、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交通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等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笔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人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义务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对方失误造成的事故,这时受害方应保持冷静应该向有关法律事务所咨询该事故所涉及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交通事故抢救费用一般多少钱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施救费用和停车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只要出具正规的施救所产生费用的发票,以及停车会用收据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车方先行垫付的,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可进行详细计算;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怎么理赔

一、保险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怎么理赔

1、保险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理赔如下:

(1)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伤者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壹万元的医疗费,商业险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最高赔偿金额。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

1、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

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

4、提交索赔材料;

5、赔款的计算和审核;

6、领取保险金;

7、协助赔偿。

交通事故施救费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时很有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受损,车辆受损后很有可能不能行驶或者行驶时会有风险,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施救车辆将事故车辆拖走,以便恢复交通的通畅,那么交通事故施救费的处理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通事故施救费是怎样的

案情

2013年11月3日,温某驾驶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山东省五莲县境内某路段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把温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供了施救费发票证实其支出,两被告认为施救费数额过高,不予赔偿。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余某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两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作为交通事故中常常产生的一项费用,在处理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第二,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在上述案例中,余某的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产生了施救费,并提供正规发票证实其主张,该施救费是合理、必要的损失,应由温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十大误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官在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

法官说法: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

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

法官说法:建议到道交调处中心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误区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

法官说法: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救命钱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误区八: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说法: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十: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法官说法: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法官还提到,在许多交通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人身伤残需要鉴定,但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自行委托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很多。

上述就是我对“交通事故施救费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诉案例可以得知,交通事故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如果财产失已经满限额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责任车主按比例承担。

交通事故医疗费怎样算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的确定: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2、进行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时,对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3、交通事故医疗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可以认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

5、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6、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7、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8、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2)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

(3)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9、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0、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1、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的赔偿的支付情况:

1、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

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2、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

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3、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

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4、如无人预付费用的:

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

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的标准: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1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害方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怎么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如果不是我们自己的过错,却要我们为自己的医疗费买单的话,那是相当不公平的。此时,除了要知道应该向谁索赔外,同时还要清楚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下面我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如果不是我们自己的过错,却要我们为自己的医疗费买单的话,那是相当不公平的。此时,除了要知道应该向谁索赔外,同时还要清楚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下面我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

二、如何让肇事方垫付医疗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这里要提醒受害人注意的是,不要因为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而耽误治疗。有的受害人经济比较困难,需要肇事方承担医疗费,肇事方又不肯承担的情况下,让肇事方垫付医疗费比较有效的方式有: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车辆;

2、请交警联系肇事方催要医药费;

3、要求肇事方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先行支付交强险保险额度内的1万元医疗费。

这三种方式中,最好的方式是立刻申请法院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如果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了,一般情况下都会积极配合承担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车辆交了交强险,交警就应该放车,如果要进行车辆检测则等到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交警就会放车,受害人应当在此期间内请律师,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仅仅是赔偿项目中的一种,实践中还有可能涉及到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而不管是针对哪一项赔偿,作为受害的一方最好都能够知道应该如何计算,这样才能知道对方做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前,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住院抢救费用垫付的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1、A车与B相撞,B受伤住院,需要抢救,A车有交强险,交警通知A车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请问保险公司能付多少(交警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时间)?

具体支付多少不会超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额金额,只是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垫付,这叫所谓的施救费用。

2、上例中,事故中B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总计20万。假设一:一个月后交警认定责任各占50%,依据《交法》七十六条,A保险公司出12.2万,剩余7.8万,A自掏3.9万;假设二:A负全部责任,依据《交法》七十六条,A保险公司出12.2万,剩余7.8万,A自掏7.8万;假设三:B负全部责任,按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A保险公司赔偿1100元。以上理解对吗?

对,按照各自应该承担的比例进行赔偿损失。

3、1例中两车都有交强险,两人都受伤住院,该由谁的保险公司垫付各自抢救费用?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的求偿要按2例的方法计算,对吗?

两人均受伤,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垫付相关费用。责任也应该按照2例的方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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