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
传唤和留置盘问的区别
法律分析:传唤与留置盘问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传唤的对象一般为违法行为人,而留置盘问的对象一般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国家公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盘问和传唤的区别
1、盘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2、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3、传唤的程序: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公安机关拘留盘问的时限:公安机关拘留盘问的时限一般为24小时。依据我国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盘问时间依法不得超过24小时,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算;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留存相关的盘问记录。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和询问的区别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盘问”与治安“ 传唤 ”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4、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 治安处罚 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盘问”在达到24小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盘问”,但对当事人“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
法律主观:
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举例说明,J县某企业凌晨3点,保安发现三个小偷在厂内撬窗偷工业品原材料,遂打电话报警,5分钟后警察赶到,小偷也不见了。警察在附近搜索,发现了一个拣垃圾的可疑人员A,并在其三轮车上发现了部分该厂的工业品原材料和撬棍。这种情况下经过两名警察当场盘问,这个犯罪嫌疑人不交代其真实身份,或没有携带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那么这个小偷符合盘问的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保安指控),2、有现场作案嫌疑(凌晨3点钟的案件,案发仅五分钟在现场附近被发现携带撬棍)3、有作案嫌疑但身份不清的,4、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实际上,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带至派出所,经所领导批准,就可以在派出所内继续盘问,盘问时间是12小时,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身份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经过调查,该厂被窃工业品原材料价值10000元,属于数额交代,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侦查。A在被派出所继续盘问期间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同伙B的真实身份,但讲不来C的真实身份,为此,对A和B批准刑事拘留,B做为刑拘逃犯上网通缉。过了几天,有群众反映在某村的一个出租私房内有一些工业品原材料,经走访群众,发现该工业品原材料与该厂被窃的原材料相似。为此,在某日夜里,民警将住在该出租私房的两人X和Y抓获,并对该两人刑事传唤。经过讯问,以及A的辨认,发现X=C,为此,再对X即C 刑事拘留。对Y释放。经过对C的审讯,C交代,H县的D购买了部分赃物,但不清楚赃物具体数量,为此,J县公安携带对D拘传证,来到H县将D抓获,经查,D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工业品原材料准备转手卖掉,故对D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留置盘问和传唤,拘传的规定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留置盘问与 拘传 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 刑事诉讼 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 第二,时间规定不同。 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拘传只能适用于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经 传唤 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