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中代位追偿和委付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二者有以下不同:1.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赔偿金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因此,委付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拓展资料】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是什么?
(一)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二)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三)委付和代位的区别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我是一名实习律师,很高兴为你解答。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然,在保险业务中,也有代位权这一概念。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有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其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为行使。
请问保险中的物上代位与委付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令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枚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实现,物上代位是一种权利,委付则是一种行为!
委付、代位求偿权有什么不同?
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
。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委付和代位的区别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简述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答案】: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1)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委付转移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代位求偿转让的是被保险人的追偿权。(2)保险人利益实现的时间不同。在委付中,委付一经转移,保险人的利益即可实现。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的利益追偿之后才能实现。(3)超过赔偿金额的处理不同。在委付中,在处理标的时所获收益超过赔偿金,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而对于代位求偿,索偿权以保险金额为限,追偿的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和委付的区别
一、代位追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哪些
1、代位追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
(1)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2)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法律分析: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2.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