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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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若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具体如下:

1、签订合同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反映了签订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有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分为以下几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签订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是:签订合同的目的,比如,承包某项工程,提供某项劳务;标的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价款、价格;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叫做“要约”。它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工厂、单位提出,也可以采用招标、公开拍卖的形式提出。如果对方在接到这个要约后,表示完全同意,或者不同意其中的某些内容,又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双方都同意以后,就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接受要约,叫做“承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约的一方,除了采取招标形式以外,不能同时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样的要约。如果因为这样做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内容复杂、权利重大的合同,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还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合同才能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怎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可由其 监护人 行使民事行为。其次,合同内容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最后,双方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说是按自己意思缔结的合同。具有以上三点,合同即签字生效。如有其它疑问,请告知。望采纳!你们持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对合同效力的一个额外的效力认证,是否有效,要根据上述三个要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就生效吗

法律主观:

一、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的效力。

《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二)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 承诺生效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的邀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二、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有效吗

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时是无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了采用要约和承诺这种方式进行订立合同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合同才会成立,当承诺和合同矛盾时说明合同无效未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的效力因什么发生变化

要约的效力因什么发生变化:abcd。

A. 要约人的撤销 B. 要约的有效期已过 C. 要约人的撤回 D. 受要约人的拒绝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不得撤销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约的失效是什么

要约的失效是什么

要约失效意味着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约束,受要约人丧失对此作出承诺的权利.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作出,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随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要约的失效是什么?在这里不少学员们通过资料的学习,对于要约的概念应该都是非常清楚的,那么本文针对要约失效的讲解,相信你们都清楚要约一旦失效了,那么不管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会失去对此要约的权力和约束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免费学习的.

要约主要有哪些效力

要约的效力有:1、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2、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消灭的原因有: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经过有效期限;3、要约人撤回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法律效力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容,表现为:

1、要约人的义务——形式拘束力和强制要约义务。

(1)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扩展资料:

1、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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