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人应该争取哪些权益(离婚女人应该争取哪些权利)
女人离婚该争取的利益有哪些?
女人离婚该争取的利益有哪些这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索要,但前提是在争取的同时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得到;不管是财产的分割还是孩子抚养的问题都需要由双方来协商。
一、 女人离婚该争取的利益有哪些?
离婚时女方应该争取什么,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处理;协议离婚通常情况下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女方可以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两个方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协议方案。
根据《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法院起诉离婚要走哪些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对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为各自的利益来者地争取,但在争取的同时也要有合法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不管是财产的分割还是抚养权的问题都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为处理,能协商的就可以协商,不能协商就可能走诉讼的方式解决。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怎么最大争取权益
离婚时如果男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且要求男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应该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如果不想离婚的话,需要在庭审上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意思。如果同意离婚但是对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有争议的,可委托律师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为各自的利益来者地争取,但在争取的同时也要有合法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不管是财产的分割还是抚养权的问题都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为处理,能协商的就可以协商,不能协商就可能走诉讼的方式解决。
综上,离婚时如果男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且要求男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女方可以争取什么权益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离婚的女人可以争取补偿以及赔偿,并提供证据让对方少分财产。女方若是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请求补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妇女保护权益法
法律客观:
怎样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条强调的是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三、《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伟大职责,绝大多数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护妇女在“三期”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五、《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十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条款。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女人离婚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关于离婚时女方可以争取的权益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方可以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两个方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协议方案。比如在财产分割时,自己照顾子女比较多,可以要求补偿。
2、或者对方有过错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人离婚怎么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女放离婚的最大利益问题,其夫妻双方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以自己为是无过错方、男方有重大过错、男方私自转移财产等方面来进行争取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