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客观: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主观:
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作出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判断需要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同时也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很快认识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认定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供述、出借人或证人的陈述等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并不会自证其罪,承认自己在集资时想将对方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实践中很难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证明,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基于经调查后掌握的行为人大肆挥霍集资款、行为人未将集资款用于经营或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等事实,根据这些事实与导致集资参与人财产灭失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第二种方法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方法,我们讨论几个经常发生于实践生活中的推定依据。
1、“肆意挥霍”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在获取巨款后,金钱的诱惑经常使得被告人大笔挥霍以满足个人欲望。曾经有一个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该案件中,被告人借创新金融服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判认为,在丁某的决策下,被告单位将26亿余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支出,包括购买私人飞机、别墅、豪车、珠宝以及赠予他人,上述款项不仅数额极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丁宁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方式;
案发后,丁宁等被告人对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以致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损失。以上行为足以反映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审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肆意挥霍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息息相关,那是不是说只要肆意挥霍就要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呢?并非如此。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强调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肆意挥霍”也有进一步的说明,那就是要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肆意挥霍”的情形,但并不影响给集资对象还本付息,对相关法益并未造成侵害。这种情况,就要综合考虑案情来判断,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携款逃匿”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获取巨款后,携带巨款逃匿也是常见行为,逃走了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主观故意了呢?
在胡德军集资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随后,胡德军不服判决,辩护人上诉称胡德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四川茗圣公司账面显示,公司吸取借款人资金1个月后并不能如期按约返还集资款,且上诉人携款逃匿,其无返还能力更无返还打算。对于上诉人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集资后“携款逃匿”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现象,如果行为人拿钱跑路,那法院也会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返还资金行为。
《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高占彬集资诈骗案中,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高占彬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较少,而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逃避返还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解释》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知道,逃避返还资金的也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4、以经营为理由集资后投资股票行为。
2007年,被告人陈致勇伙同其妻子温生兰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开户、转入资金,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开始买卖股票,期间,陈致勇不断亏空资金。为了继续炒股,陈致勇虚构承包房地产工程、开办化工厂等事实,向不特定的群众非法集资,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元。被告人陈致勇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集资到期群众的本息及炒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共骗取人民币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陈致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陈致勇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股票投资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陈致勇在非法集资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致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也就是说在该案当中,法院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致勇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股票投资,但是投资股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不能因股票投资本身具有的盈亏可能,即推断其放任亏损后不能返还集资款的主观心态。期间,陈致勇并未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肆意挥霍,也陆续向部分投资人归还过本息,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希望股票盈利并归还投资人的资金,至于后来股票亏损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并非被告人的意愿,是被告人需要承担的投资失败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仅存在投资股票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在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认定情形基础上,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对行为人集资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对集资钱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对集资欠款的返还情况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能最终认定。
最后,集资诈骗对受害者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希望这次唐山集体举报事件最终能够在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1、集资诈骗罪定罪标准: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应当追诉。对个人来说,如果集资诈骗10万以上就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对单位而言涉案金额则在50万以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主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行为也不断涌现,针对势头迅猛的集资诈骗活动,国家不断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相继出台各种司法解释,通过对集资诈骗的严厉打击,力求遏制集资诈骗案件的高发势头。
怎么认定集资诈骗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主观:
集资诈骗的判刑规则为:
1、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即对单位处以相应罚金,对其责任人员处以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