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哪些立案条件(行政诉讼在哪里立案)
行政诉讼有哪些立案条件(行政诉讼在哪里立案)
行政诉讼有哪些立案条件(行政诉讼在哪里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是:原告需要是人因为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一、立案的程序
1、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给公民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总之,就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觉得不服的都可起诉。所以,现在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发现解决不了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照样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三、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立案 要符合下列要求: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诉状 时对符合本 法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立案要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下列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几点: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满足以上要求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