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人与合伙财产的关系)
试述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答案】: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共同构成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是两者性质不尽相同。
(1)关于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因此合伙人以现金出资的,应该归合伙人共有;以实物出资的,如果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则实物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则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以技术专有权出资,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准共有);如果是以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则此技术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项使用权也成为合伙人准共有的对象;以信用、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人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关于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因为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个合伙人在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或者转让其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具有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个人合伙名词解释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较于合伙企业来说,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其一,个人合伙的合伙人资格有限。对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
其二,个人合伙的出资范围较窄。个人合伙的财产可以由资金、实物、技术等构成。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64条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且不得以劳务出资。
以上内容参考:泰来法院网-什么是个人合伙
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合伙财产关系是什么?
合伙财产是指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的,根据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答案】: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共同构成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两者性质不尽相同:(1) 关于合伙人投入财产的性质。因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因此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如合伙人未明确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而出资实物又是可消耗物或虽不可消耗但经估价,则出资实物可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的,其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技术出资的,如系专有权,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如系使用权,则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信用、劳务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2) 关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囚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类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合伙人在按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或转让其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性质。
个人合伙的财产清算后的分配是怎样的
一、个人合伙的财产 清算 后的分配是怎样的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 债务承担 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 合伙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 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全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 合伙协议 ,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 证据 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6.在合伙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7.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8.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 债务 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9.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10.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11.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12.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个人合伙的企业,难免会遇到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最后都会导致 合伙企业 散伙,然后就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一般会根据每个人的出资情况,还有各自承担的责任来进行财产清算的相应决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包括:
1、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2、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3、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1、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合伙内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联合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初始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随着《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个人合伙的常识规定是什么(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J189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
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3)是否必须有名称(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
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
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
(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4、退伙
(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
(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