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只对一个债权人全部清偿,属于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所以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全部清偿无效。多个债权人时,债务人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分析:无效。虽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知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权人的情况下,却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应属无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您要问的是否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效力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法复(1994)2号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2)2号批复而否认相应抵押的效力的问题。从针对范围来说,该批复针对的是全部财产的抵押,范围要小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但在限制抵押的力度上,批复没有以“恶意串通”为要件,所以打击面要大一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对该批复作了进一步修改,在判断抵押是否有效上更加谨慎和合理。其适用要件是:
1、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
2、抵押发生时多个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均有清偿义务;
3、债务人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4、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5、债务人因该笔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果不是恶意转移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没有什么问题的。其他债权人想要寻求法律保护主张撤销,实践操作都是比较困难的。
补充答复:恶意问题可以从金额等情形判断。目前破产法已初步进入实务操作阶段,如果确实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具体的实践操作还需要摸索,建议和当地律师沟通并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进行咨询。
根据合同法 74条 最高院 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解释
在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是应当按照比例受偿的
债务人,私自将财产转移给一个人的行为
其他债权人应当向法院诉请撤销,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转让行为被撤销,那么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