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是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是什么
法律主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概括性罪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要件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国安局抓走是犯了什么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类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有的犯罪是过失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罪由反革命罪演变而来,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战时资敌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该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普通刑事犯罪则只有在五年内再犯才以累犯论处。
第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普通刑事犯罪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才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专门负责立案侦查,而普通刑事犯罪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均由我国中级法院负责一审,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外国人犯罪的以外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保证,是国家的最大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