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保管走私的假钞,能认定为共犯吗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账号的,应当认定为()。
【答案】:A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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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认定标准
一、共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共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犯与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共犯与从犯的区别如下:
1、行为不同:通说主张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即在正犯和共犯的区分上,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了实行行为为基准进行判断。在间接正犯的情形下,行为人并不是单纯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愿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2、目的不同:这种假他人之手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与自己亲手实施犯罪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属于正犯倾向于规范性实行行为说的观点进而认为,通说将正犯理解为亲自实施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共犯是以教唆、帮助等行为对正犯予以协力、加功,并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引起法益侵害后果的犯罪类型;
3、定罪不同:另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与我国刑法有关正犯与共犯的旨在解决定罪,主、从犯的界分旨在解决量刑的双层区分制的共犯体系完全一致。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先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答案】:C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属于事后帮助犯,即本罪的犯罪故意必须产生在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既遂之后,如果既遂前形成帮助他人犯罪故意或有通谋行为的,则认定为其他罪名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本罪。A选项错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别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既然是特别罪名也需要符合一般罪名的本质特征,即也是事后帮助犯,甲事先与犯罪人通谋不能构成本罪。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正确。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处罚的行为。甲没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因此不成立包庇罪。D选项错误。
走私罪共犯与间接走私如何去认定,责任应如何
主要区别是共谋的内容不同,共犯是直接参与本次走私;间接走私是不直接参与,但与走私犯之间达成共识和默契,往往是收购走私货物。间接走私的,走私什么货物,就定什么罪;共犯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主犯或从犯,再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定不同的罪名。
法条链接:《刑法》
1、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资金中一部分让领导拿走,能给保管小金库的人认定贪污罪而判刑吗?
能,这个是共犯。不过如果能证明这个保管人并不知道领导拿钱是为了“贪污”,并且这个人有免责事由,就不会犯本罪,或许会定个不认真履行职责相关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保管寿春镇花园村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便利,多次从中挪用54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72733.80元。
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从保管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个人账户中转出30万元,用于其丈夫购买车辆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的72733.80元中取出7869.76元作为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利息入村账,余款64864.04元被其据为已有。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件。
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系从犯。
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职务侵占违法所得271834.23元,由收缴机关返还寿县寿春镇花园村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村委会成“后花园” 报账员私设小金库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