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般会判几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规定的,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0条调整了该罪的刑罚配置,增加了罚金刑、刑罚档和相关“情节”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或者与自己隶属、制约关系的单位其他人员主管、负责、承办单位某项事务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行为人直接、公开或者通过暗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受贿罪”不同,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将主体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医院、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社会团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该罪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的2倍执行,即受贿6万元,才予以追诉。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贿赂与馈赠、人情往来的界限。
按照《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两者的区分主要应当结合个案和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2.注意“回扣”“手续费”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按照《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在经济往来中”,是指行为人在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而不是指个人在非公务经济交往中,如个人在单位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经商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等。要注意区分“回扣”“手续费”等与法律允许的“佣金”“折扣”。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折扣、佣金等属于比较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也应该合法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以明示的方式给予、收受,并如实进入单位账目。因此,要注意对这种商业模式进行合法性的区分。违反国家规定,以账外暗中等方式给予、收受此类财物,就可能违法或者犯罪。如果行为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人账,归个人所有,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索要、收受“回扣”“手续费”也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区分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非国有单位的人员,但也并非都是如此。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贿赂行为,并非只要是国有单位的人员就构成《刑法》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只要是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就构成《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要结合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和从事工作的性质(是否从事公务)来综合认定,典型的如《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将学校、医疗机构的人员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需要在认定犯罪性质时谨慎对待。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受贿行为,按照受贿罪处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由于他们已经被《刑法》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有受贿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正确认定和处理共犯。
按照《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分不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第163条第1款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为了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扰乱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立法机关提高和调整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配置,增加了罚金刑和刑罚档。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按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对应的是6万和100万。但是修法之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两者相矛盾的地方应当适用新的标准,立案标准为3万元。)
新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百万判多少年
一、新刑法受贿100万判多长时间
行为100万元判刑标准已经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新刑法受贿处罚规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以上法条,行贿分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多种罪名,现就针对行贿罪的量刑进行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新刑法对于贪污受贿有着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贿一百万元判刑标准已经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怎么判
在大家的印象中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公务员才会涉及到受贿罪,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区别于普通百姓的,但是除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因为受贿而判刑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怎么判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贪污受贿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处罚中一般要求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达到严重地步的可能会在5年以上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36万,已全部退还给送的人,会怎么判?缓行的几率大不大?
退赃可以视为从轻的情节,是否缓刑,需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具体处罚要结合2016年4月18日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处罚如下 :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处刑事惩罚的时候,具体的量刑情形,都是会根据受贿的金额,并且这些是与实施受贿行为的目的等的因素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