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被接管的前提是什么(商业银行接管与托管的区别是什么)
特邀律师

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1.接管的条件
(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银监会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H{现危机时,就予以接管。
2.接管商业银行的程序
(1)接管商业银行的决定。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的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和接管的内容。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3)接管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中央银行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接管情形: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法律后果:(1)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2)被接管银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在接管前及接管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该银行负责。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商业银行被接管的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