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立案的情形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存款罪一般判多少年
法律主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犯罪,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个人的集资活动日益频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多少年(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以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全部内容。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时候,也是可以同时宣告缓刑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判多少年
法律主观:
行为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这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来说,往往会带来一定的隐患,会使他人的一个财产受到损失。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判多少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1997年《刑法》设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本罪,共经历一次修订。
(一)1997年《刑法》设立本罪
1997年《刑法》第176条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本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对《刑法》第176条作出修订,在第176条第1款新设第三档法定刑,并将限额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即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增设第3款具备特定情形从宽处罚规定,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自然人或单位,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故意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本罪。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本罪行为具有五个特征:(1)非法性,一般表现为主体、行为方式或者内容不合法,如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2)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4)公众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或者关系的人或者单位,因而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成立本罪;但如果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偶尔包含少数亲友,或者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则构成本罪。(5)存款性,即行为人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由此吸收的资金才能称为吸收存款。如果吸收资金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仅属于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存款。
(三)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社会公众,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构成本罪不需要犯罪分子具有特定目的,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成立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