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多次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量刑有起点吗
法律主观:
非法拘禁就是为了达到目的,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强行剥夺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为,当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为人判刑。非法拘禁罪量刑起点是怎样的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除以“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确定量刑起点外,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以上就是非法拘禁罪量刑起点是怎样的的知识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8、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标准: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超过多少小时算是犯罪
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都涉嫌非法拘禁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扩展资料
认定非法拘禁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宜对死亡的类型进行归类分析。根据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区分,一般可分为四类:
1、行为人拘禁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
2、被害人因非法拘禁诱发疾病死亡;
3、被害人自杀而死;
4、被害人为摆脱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行为人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该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过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自无需多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