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判决婚姻无效的条件)
法院判婚姻无效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吗
不需要。离婚后,法院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后做出的有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终止。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它将在15天后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诉或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无需向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明。配偶一方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可以将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用于婚姻登记、户籍等事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判决书副本载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夫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上述协议,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确实破裂,它可以判决离婚并发布离婚判决。本文件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相当于离婚证明与离婚协议的结合,但其法律效力高于离婚协议。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与离婚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这主要取决于判决的性质。从法律层面看,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有法律效力的东西是有效的。由于它是国家认可的有效物,因此无需再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可,这与房屋的不动产不同,因为中国的不动产法明确规定,原则是登记备案。婚姻是不同的。结婚不需要到民政局备案。只要关系解除,就没有必要告诉别人或公开,因为这是你自己的私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因婚姻无效财产处理判决书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因婚姻无效财产处理判决书是没有效的,可以按照以下措施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是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婚姻无效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婚姻无效判决书内容是首先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写明双方列举的证据以及判决的结果;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结果最终怎么判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会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也就是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后,会将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发送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进行保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为什么王暖暖和俞晓东的国内婚姻会无效呢?
对于无法离婚的原因,王暖暖曾表示:两人虽然是在国内结婚,但泰国的刑事官司一直不能结束,婚姻关系也不能结束。等到泰国的官司尘埃落定,才能在国内打离婚的官司。
2020年3月,俞晓东蓄意谋杀罪名成立,在泰国一审被判处终身监禁,他当庭表示上诉。
2021年5月,俞晓东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王暖暖不服,继续上诉。
泰国法院分为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泰国施行三审终审制,最高法院有审理上诉法院上诉案件的终审权。
所以泰国的刑事案件至今还没有画上句号,没有结束。
王暖暖称,这也导致了她与俞晓东的离婚案,到目前甚至都还没有走上流程,因此无法结束婚姻关系。
那么,王暖暖面临的这道“难题”,在法律上有解吗?
王暖暖怕是对我国法律有所误解吧?
因为她的这道“难题”的前提条件“泰国刑案不结束,国内离婚案不能启动”就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若配偶涉及刑案没有最终结案,则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准确地说,她目前不是“无法”结束婚姻,而是还没有开始着手尝试结束婚姻。
在我国,离婚有且仅有两种途径:
其一,双方能协商一致的话,就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即协议离婚;
其二,任意一方都可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离婚,取得记载双方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即诉讼离婚。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一说,也没有所谓“网上离婚”的第3种途径。
无效婚姻是由司法机关来认定的,王暖暖与俞晓东的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
王暖暖与俞晓东是中国国籍,也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我国民政机关、法院均可处理他们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亲自到民政机关办理,即便俞晓东也同意协议离婚,但因为俞晓东人在泰国,且被羁押,故无法回国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所以,王暖暖如果目前想和俞晓东离婚,有且仅有一条途径——起诉离婚。
我国奉行婚姻自由、诉权自由,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诉权是不受限制的。
离婚诉权受限的情形主要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3、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非现役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提起离婚诉讼得通过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进行。
显而易见,王暖暖并不符合前述离婚诉权受限的任何一条。
所以,“泰国刑案不结束,国内离婚诉讼无法提起”是王暖暖的认知错误,我国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
非要说特殊性,本案和一般离婚诉讼不同的地方为:被告在国外,被告被羁押,被告被羁押在国外。
对于被告在国外、被告在服刑的离婚诉讼,法律倒是有一些专门规定。
被告在国外的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应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该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据此,王暖暖应在自己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应向在国外的被告当事人寄送传票和起诉书,若传票和起诉书不能邮寄送达,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个月。
被告当事人应在法院公告期限内回国应诉,或在其居住国的使领馆做一个授权公证书,将这个公证书寄给国内的委托人,由委托人代理出庭应诉。若在6个月以内,被告当事人没有回国应诉,也没有依法委托代理人,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若王暖暖在国内起诉离婚,程序会复杂一些,耗时会久一些。俞晓东自己没法应诉,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应诉。
就算俞晓东不来,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在服刑的离婚诉讼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需要到被告服刑的监狱开庭。例如应莹起诉徐翔的离婚案,审理案件的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就是到徐翔服刑的青岛监狱开庭的。
其他也没啥特殊的了。
当然,本案中,中国法院是没办法去泰国监狱开庭的,但法院应该并不会因此就拒绝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查明并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就会判决离婚。
王暖暖这种被丈夫谋杀未遂的,依法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修复可能,法院应该会判决离婚的。
只是过程可能要比一般的诉讼离婚要曲折复杂一些。
综上,王暖暖并不存在不能起诉无法离婚的情形,她认知有误,想岔了。
王暖暖可以依法起诉离婚的,相信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祝愿王暖暖早日解除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重获“自由”身。
王暖暖目前也有了自己的独立的团队,在进行自媒体创作。
希望王暖暖的自媒体创作能渐行渐高,取得佳绩。
婚姻无效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 婚姻无效 纠纷 判决书 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婚姻无效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双方 代理 人信息、案件受理情况、原告诉称、被告诉称、判决结果等等。 结婚 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除了被当事人利益考虑外,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道德最低限度要求体现,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婚姻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种规定是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设计和要求,不允许居民个人随意破坏。 二、范文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 律师 。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 离婚纠纷 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 立案 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 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 结婚证 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维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维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 抚养 ,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 离婚 ,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 抚养费 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 债务 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 证据 如下: 1、原告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 分居 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 近亲结婚 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新安镇枫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 合肥 学院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 家庭暴力 ; 3、合肥市中山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 子女抚养 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维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维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 共同财产 ,无共同 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_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 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_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某 二_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某 男方双方办理 结婚手续 以后,可能因为一方存在欺骗行为或者存在不能认定结婚事实的理由导致双方需要对婚姻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据及证明文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由法院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并在婚姻无效判决书中进行宣判,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确定的?
一、哪些是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1、婚姻 法规 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 一审终审 ,当事人上诉或 申诉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 抚养 ,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 判决书 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 二审 法院仅审理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 诉讼 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确定的,确认婚姻无效要去 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都强调了结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符合结婚的程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大事,牵涉到了双方本身的利益,财产利益及社会的反响,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那麽从他们结婚的第一天就是无效的,双方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