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刑事案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民商事纠纷包括哪些
民商事纠纷包括:
1、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起诉流程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额之限制: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事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商事案件包括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案件。商事案件是指适用于商法的案件,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涉及商事案件由《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调整。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民商事纠纷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从大民法的广义角度,可统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所构成的案件具体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具体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调整。民商事案件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别的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实际上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权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等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范畴。
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体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票据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服务贸易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客货运输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各种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权纠纷案件等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请求的,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三)信用证纠纷。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由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在运作过程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是否涉外,都应当予以集中管辖。
“信用证纠纷”包括:(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2)信用证欺诈纠纷;(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在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2、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3、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案件。包括:(1)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2)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3)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裁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