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取保(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取保成功率高吗)
帮助信息犯罪派出所录口供放出来了,后面会判刑吗?
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一定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
一般情况下,涉嫌帮信罪,公安做完笔录后,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一直未取保,大概率公安没有按照犯罪处理。
一、什么是帮信罪?《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就构成此罪:一是主观上明知使用银行卡的人就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卡主的银行卡客观上被犯罪分子用作支付结算了;三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用卡的人没有说用卡的目的,为什么认定卡主主观就明知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呢?对这个问题,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3)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4)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5)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明确告诉卡主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具有上述情形的,也推定卡主主观明知。
现在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银行都会书面告知不得把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如果把银行卡卖给、借给他人,且出售价格明显超出办理银行卡成本,可认定为交易价格异常,推定卡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二)是不是只要把银行卡拿给他人使用,就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呢?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4)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如果把银行卡拿给3个人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银行卡流水达到20万元以上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按照犯罪处理。
三、构成帮信罪怎么处罚呢?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可以只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么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象你这种情况可能已涉嫌犯罪. 取保候审不记入档案,因为他不是对是否犯罪作出的处理,只是一种强制措施. 是否构成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么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帮助网络信息罪只要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两个: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此外,任何办案机关都怕担责任,只要体检出不适合羁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