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遗嘱怎么写(自立遗嘱怎么写才合法有效)
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您好,自书遗嘱首先要确保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写自书遗嘱时应当注意要通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且需要亲笔签名,签名旁最好加盖手印,注明好书写的年、月、日以保证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另外,自书遗嘱中如需要涂改、增减,应当在旁边注明并签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立遗嘱怎么写
法律分析:自书遗嘱的订立: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人所立遗嘱须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未受胁迫,是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怎么写才合法有效
自书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证人应当在遗嘱页尾签名或盖章,并在遗嘱人签名或押印旁边签名或盖章,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为其遗嘱所立文书的遗嘱形式。在中国法律中,自书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 笔迹和签名的真实性:由于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亲笔手写完成的,因此需要考虑其笔迹和签名的真实性。如若被认定存在伪造、篡改等行为,则遗嘱将失去效力。2. 时间和日期的注明:遗嘱人在编写遗嘱时,需在文末注明时间和日期。3. 证人的签名和盖章:自书遗嘱除遗嘱人本人签名外,还需有两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在一页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遗嘱人签名或押印的旁边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4. 安全保管:自书遗嘱的安全保管也是至关重要的。鉴于遗嘱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和亲戚关系,建议遗嘱人妥善保管遗嘱,并告知亲属遗嘱的存在和存放位置。
如果存在多份自书遗嘱,如何确定有效性?如果存在多份自书遗嘱,需要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和内容的一致性来判断其有效性。一般来说,遗嘱人最后编写的一份遗嘱是有效的。但如果前一份遗嘱没有被撤销,在内容上与后一份遗嘱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则需要慎重考虑具体效力。同时,如果遗嘱人生前曾委托公证处对自己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可以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证明遗嘱的有效性,以提高遗嘱的效力和权威性。
自书遗嘱是一种简单易行的遗嘱形式,但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编写自书遗嘱时,应该仔细考虑各种情况,妥善保管遗嘱,并告知亲属遗嘱的存在和存放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应该怎么写?
(1)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自己亲笔写,写完之后签上自己的名义并注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的、写完没签名、没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导致自书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或否定。
自书遗嘱一般不建议进行涂改或增删,可以选择打印方式作参考,再亲笔抄写避免涂改。
自书遗嘱订立后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另行订立遗嘱,不宜在原遗嘱上删改,重新订立的遗嘱建议注明第几份,以及与之前遗嘱冲突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遗嘱一般由立遗嘱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进行保管。
(2)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签名,另一位见证人签名,此外还需要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要注明签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实施后,代书方式可以是代书人亲笔书写或采取打印方式,为了便于继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建议代书方式首选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要求比较严格,建议慎用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形成,打印后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嘱效力认定的前提,建议订立打印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采用专业录音录像设备,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遗嘱中应看到遗嘱人和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可以在录音录像遗嘱中介绍自己的姓名并说明录音录像遗嘱形成的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载体是录制设备,将录音录像遗嘱拷贝到电脑或其他载体上即为复制,建议采取录音录像订立的遗嘱要保管好录制设备,同时不要将录音录像遗嘱的原始资料随意删除。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极端情况下,即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以后,能够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