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国内有效吗?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国内有效吗
现在涉外离婚的案子越来越多,那问题来了,国外法院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吗?
案例:
夫妻俩是在上海登记结婚的,之后一起去美国发展,后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女方回国,男方继续留在美国。女方回国数年后,面临“再婚”的问题,女方可以拿着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直接去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吗?
答案是否定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点:国内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书的态度!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想要在国内使用,必须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
正确做法:
1、女方作为申请人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内容。
2、向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3、提交申请书、准备美国离婚诉讼的相关材料及中文译本。
4、不要轻易撤回申请。否则,就没有再次申请的权利了,只能和男方协商协议离婚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5、聘请律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涉及到很多材料的整理及程序性问题,仅凭当事人自己不易处理。
对于女方的申请,会有两种结果:
1、国内法院承认
若符合国内法律相关规定的,法院就会出具裁定书,裁定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女方可以拿着国内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带着现在的对象到民政局申请结婚。
2、国内法院驳回女方的申请
若不符合规定的,国内法院不会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女方只能和“前夫”在国内协议离婚,或者女方直接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总结:
对于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建议尽早申请国内法院予以承认。若时隔多年,你们都没申请,即使已经在国外离婚了,但是在国内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若一方直接在国内提起离婚纠纷要求分割财产的,另一方大概率是会吃亏的。
国外离婚判决书在中国的确认程序
法律客观: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1、申请的主体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2、管辖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律师提醒:如果非京籍认识在北京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的,需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以证明其在北京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3、提出请求的期限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4、法院的立案在立案时,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5、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的审查我国法院对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方式,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院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国外法院离婚判决的实质内容做变动,不会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6、审查后的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况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有执行内容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在国内怎么办
法律主观: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国外离婚证在国内申请承认的程序
法律主观:
外国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办理方式:首先,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然后,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离婚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要看具体情况。国内登记,在国外离婚,中国法律不承认这种离婚的效力。如果在国外诉讼离婚的,可以申请法院承认国外判决的效力,得到认可后夫妻关系解除的效力在国内也被承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才能成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