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名词解释)
简述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有:
1、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无效:如果专利无效宣告获得确认,那么原本属于专利权范围内的行为就不再构成专利侵权,即使被告方在专利授权时并不知晓它是无效专利;
2、对专利权的使用和转让无效:如果专利无效宣告获得确认,那么除非专利权人重新获得有效授权,否则他不能以该专利为基础要求他人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等行为,并且也无法将该专利转让给其他人;
3、对专利权的补偿请求无效:如果专利无效宣告获得确认,那么专利权人就无法通过专利权来要求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赔偿侵权损失等。
专利无效宣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申请日不符合规定、专利权主题不明确、没有技术方案等;
2、缺乏创造性:如果专利权只是在现有技术中做出了常规的改进,缺乏创造性,那么专利权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3、公开之前就已公开:即使专利权已经受到授权,但如果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者使用,则专利权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4、冲突的专利权:如果同一技术领域内已经存在与该专利权相冲突的先前专利权,则专利权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如果专利权申请或实施违背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那么专利权可以被认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请求人向专利审查机关或法院申请,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的一种程序。如果专利无效宣告获得确认,那么该专利将被视为没有授权,因此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告无效
法律分析: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等等。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法律主观: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效力: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溯及既往的不发生效力;2、被判定无效后,对之前的判决、调解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4、其他效力。
法律客观: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
可以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4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
法律主观:
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宣告法律规定如下: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相应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存在申请客体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情形之一,向发证专利部门申请无效认定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