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农村宅基地被强拆找哪个部门)
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4、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续: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法律依据】: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 。 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
(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 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 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 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方式、转让等方面,对于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宅基地的取得。办法规定,农民自建房屋或扩建房屋的宅基地,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登记,获得宅基地证。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依法承包的农户。二、使用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住宅、辅助用房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但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征收或收回,有新的需求时再重新分配。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四、其他方面。办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监督、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
如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了,其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遗传、赠与或者转让,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让人享有。如果没有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让人,则宅基地使用权自动归集体所有,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各地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住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淮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___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___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___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芹粗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仿首银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祥巧枣,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谨拆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宽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2024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m2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房的土地。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专门立法。该条例主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农民个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宅基地转让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守的程序和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总体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宅基地使用和转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续期?宅基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一般不会再行续期。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宅基地实质性投入巨大、利益攸关等,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延长使用的措施。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做到依法合理使用和转让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政府出台的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1、宅基地的定义和范围的明确化,使得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和范围更加清晰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这一定义的明确化,有助于农民和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的认识和理解,避免了对宅基地的误解和滥用。
2、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规定,为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期限。根据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使得农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安心使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和生活设施。
3、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证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建设质量。根据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建设质量,同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这一要求有助于避免宅基地的滥用和乱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宅基地的转让和继承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为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管理办法,宅基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和继承。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宅基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利用。
5、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的明确化,加强了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和乱用宅基地资源。根据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宅基地资源的滥用和乱用。
6、宅基地的保护和补偿的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宅基地被侵占或非法占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保护和补偿措施。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宅基地的侵占和非法占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海豹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