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如下: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法具体如下: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4、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拒绝承兑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
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综上所述,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前手。否则由未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邮寄发出的,以邮寄的时间为准,而不是收到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票据追索权期限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期限分为三种:
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6个月;
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追索权期限
法律分析: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票据的追索权诉讼时效
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票据抗辩权?
行使票据抗辩权情形: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其他。
背书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权利时效是多久
票据权利时效是多久
一、经济法中票据权利时效是多久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
从一般民事法律来看,民事权利的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取得时效,它是指民事权利从何时开始.例如:善意取得无主物,占有人取得该物后,经过法定的一段时间后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这种时效的规定在外国的民法中作了规定.
二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期间,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件,当事人就无法依靠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消灭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相比较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只不过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消灭时效是使实体权利消失,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本文主要讲诉了票据权利时效是多久,票据权利时效主要包括有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就可以了,在实际操作时不要搞混了,实在不知道可以按照上文的内容来进行操作,本文到此结束,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可以关注本网站会计资讯更新!
票据追索权期限
法律主观: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律客观:
《 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 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 债务人 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分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的追索权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前手。否则由未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邮寄发出的,以邮寄的时间为准,而不是收到时间。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票据抗辩权?
行使票据抗辩权情形: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其他。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