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存在刑事案件怎么办(民事诉讼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办)
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案件怎么办
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应当终止案件审理,驳回诉讼请求,将涉及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案件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案件怎么办
1、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应当终止案件审理,驳回诉讼请求,将涉及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二、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应当终止案件审理,驳回诉讼请求,将涉及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处理?
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民事诉讼中存在刑事案件怎么办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存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先刑后民”,民商事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 经济犯罪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立案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如果民事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另有案情,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涉嫌犯罪的规定,法院应当将涉嫌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理完刑事案件以后,法院再受理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
二、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
1、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完全竞合,且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理已涵盖了民事责任范畴(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同时也构成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中已作出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被害人又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受理案件,发现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还涉及民事发展,刑事判决已经返还财产损失,受害人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民事诉讼中发现有犯罪行为怎么办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发现的犯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的情况下,仍审理民事案件请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发现的犯罪是公诉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中发现刑事犯罪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发现的犯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的情况下,仍审理民事案件请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发现的犯罪是公诉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办
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审理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无专门规定,但是一般的处理方式为:审理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案件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院,并且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但是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刑事案件处理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案件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