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欺诈可撤销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论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五种情形和可撤销的五种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五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五种民事法律行为: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民法关于欺诈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关于欺诈的处罚
法律分析:欺诈是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主要是对那些由于欺诈行为而订立的有时公平的合同而做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需要参照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扩展资料: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 -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私权的自由行使。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 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 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弃权,撤销权消灭。
(4)在被搬销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之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初效力状态,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态上,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一经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5)至于最终的效力状态情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最终的结局上有以下两种走向:
(a) 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这是多数情形下的状态,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弃权的,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2 )逾期的,权利人超出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 自始无效。权利人一旦行使撤销权且被司法机构支持,该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 民法典 》可撤销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一百四十七条6868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6868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6868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686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6868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的规定首次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纳入欺诈和胁迫制度,补充完善了现有的欺诈和胁迫制度。这一变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有了进一步的保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民法总则对“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情形的进行合并。该条款前半部分中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该条款后半部分并入了另一民法概念“显失公平”。可见,《民法典》并未完全废除“乘人之危”,而是将其与“显失公平”进行了合并,创设一项认定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规范。在解读该条款时,可以理解为,当显失公平是由乘人之危引起时,应按乘人之危的规定予以救济;如果乘人之危没有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法律救济就是多余的。 最后是《民法典》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除斥期间的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社会上不能避免的会出现有些人通过恶意的目的而将对方的财产作为了诈骗的对象,此时为了保护被诈骗的主体就赋予其可撤销的权利以阻止损害的出现,除此以外类似的情形都会得到法律同意可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2、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因显示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分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自《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总则可撤销五年怎样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4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些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并不属实的相关民事行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而关于撤销权,民法典也是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的,清楚了解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撤销权。那么,可撤销五年要怎么理解呢?一起随我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五年怎样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被否认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产宣告后因有损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复原状或追回财产才被否认撤销。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分为无偿否认、故意否认、危机否认等数种。
三、撤销事由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否定了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权。
(2)欺诈。
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欺诈人有撤销权,加害人没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诈,须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才能成立撤销权。
(3)胁迫。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胁迫人有撤销权。例如,甲胁迫乙与丙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人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甲和丙都没有撤销权。
(4)自始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本条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