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征地的形式有哪些(政府违法强拆向哪个部门举报)
国有用地政府征收储备方式有哪些种类?
国有用地政府征收储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征收和购置:政府依法征收或购置土地,将其纳入储备库。这种方式通常应用于城市土地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需要大规模土地的项目。
划拨:政府将已经供给的国有土地划拨给储备库,作为未来发展或重大项目的用地储备。这种方式一般应用于需要长期留存土地的情况,如产业园区、自然保护区等。
购买:政府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买土地,将其纳入储备库。这种方式常用于对特定地区土地进行战略性储备,以应对未来的需求变化。
捐赠: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以无偿捐赠的方式转让给政府,政府将其纳入储备库。这种方式一般用于特殊情况下,如慈善土地捐赠、文化遗产保护等。
协议储备:政府与土地所有者或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将一定的土地用于储备。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土地开发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达成合作协议,部分土地用于储备以规划未来的项目。
怎么告政府违法征地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效的投诉政府工作人员的方式:
1、市长热线12345。
2、纪检委热线12388。
3、通过国家纪检委的官方网站投诉。
4、可以向该单位的纪检监察室反映投诉,也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纪委反映。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违法行为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土地违法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土地管理法 》从土地违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违法性质,将土地违法主要分为 非法批准征收 、占用土地,非法供地, 非法占用土地 , 非法转让土地 ,破坏耕地,侵占、挪用 征地补偿费 等几种。从上述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通俗地说就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就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例中某地该企业占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这种合法用地手续的取得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因此也是不合法的。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占用土地经过合法的批准,但超出了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的行为。四是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在判断本案该企业是否非法占用土地时,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荒地是不是就是无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用?首先《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属于未利用地。可见,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荒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荒地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国有荒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没有确定使用权人,也不能说荒地就是无主土地。 土地使用权 作为一种物权,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表现形式上就是要经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分为几个层次:(一)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二)对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三)对非法占用土地主体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员,还要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解释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属“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包括有:1. 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改正、3.罚款、4.行政处分、5.缴纳复垦费、6.责令停止施工,自行拆除、7.强制拆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罚种类均出自于《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 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违法征地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往往政府也是为了完成任务,完成指标,所以只能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政府此做法是违法无效的。政府若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征地,即为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征地拆迁较为常见的隐性非法拆迁行为有哪些
1、补偿协议谈判破裂:所有的拆迁行为中,都要履行“先补后拆”的准则,即让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协议中房屋、补偿金额、临时安置等补偿条款都认同,且签字之后才进行搬离行为,而先拆迁后补偿的都属于违法拆迁行为。
2、暴力拆迁、软暴力拆迁:由于拆迁补偿谈判的不成功,拆迁方有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以及断水断电等一系列的软暴力行为进行“逼签”而这些无论是暴力拆迁还是软暴力拆迁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补偿或者判刑处罚。
3、由街道办、乡镇政府或者开发商等主体进行强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强拆被取消”,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或者开发商直接实施的强拆属于违法拆迁。
4、证件不齐的拆迁:实施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而属于产权调换的应该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由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寺庙、教堂、文物古迹及军事设施场所的,还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而一些拆迁方为了项目的进展问题,一般会在文件审批下来之前提前进行拆迁工作,而这样的拆迁行为,一般是属于违法拆迁,一样要根据情节给予补偿,或者进行相应的惩罚。
5、“违建”不补偿:在拆迁中,不少农村和城中村等地方,有很多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政府招商引资等客观原因,土地房屋的证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而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为是违建,而对于违建的拆除是不进行补偿的,而这也极大的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是可以请律师帮你争取利益的。
拆迁补偿有哪些基本原则
1、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
2、补偿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房屋补偿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3、禁止逼迁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4、拆迁户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既拿拆迁款,也要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屋的话,这是违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